35岁女高管立遗赠,千万资产全部赠予小姨,遗赠与遗嘱是一回事吗?
作者:焦点 来源:娱乐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6-07-11 17:02:54 评论数:
近日,岁女事一位35岁的高管沈阳女公司高管走进沈阳市夕阳公益遗嘱业务中心,自愿订立合法遗赠协议,立遗将个人名下房产、赠千赠遗嘱存款、产全股权、部赠理财等总值1000万元资产,予小姨遗全部赠予自己的岁女事小姨,彻底打破“遗产必留直系亲属”的高管传统认知。谈及为什么这么年轻就“倒立遗嘱”,立遗这位女高管回答:“担心有意外、赠千赠遗嘱因病去世。产全”

图片由受访单位给予
初衷:
把财富留给真正疼爱我的部赠小姨
据了解,当事人为35岁资深公司高管,予小姨遗高学历、岁女事事业稳定,凭借职场深耕与理性投资积累千万身家。其名下所有资产均为个人奋斗所得,属于独立私有财产,当事人当前未婚无子女。
谈及立遗赠的初衷,当事人坦言,年少时原生家庭亲情陪伴缺失,父母疏于日常照料与情感关怀,亲子关系疏离。在她求学、立业、成长的关键人生阶段,小姨始终不离不弃,多年来在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事业扶持上给予她全方位的协助与兜底守护,是她人生中最亲近、最值得感恩与托付的亲人。
“千万资产是我半生打拼的全部积累,血缘不等于亲情,长久陪伴、真心帮扶才是最珍贵的羁绊。我希望通过合法方式,把自己的财富留给真正疼爱我、支撑我的小姨,为她的晚年生活给予充足保障。”
当事人指出,若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未来遗产将由父母优先继承,这与她的内心意愿完全不符。经过长期慎重思考,她选择前往正规公益遗嘱机构,办理专属遗赠手续。
流程:
遗嘱中特别增设资产隔离保护条款,
明确该千万资产专属小姨个人所有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夕阳公益遗嘱业务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标准化公益办理流程,依次实现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评估、资产权属核验、身份信息核查,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指纹备案,配备两名专业公益见证人员现场见证,整套遗赠文书完整录入中心数据库永久存档,全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同时,文书中特别增设资产隔离保护条款,明确该千万资产专属小姨个人所有,与小姨的配偶无关,杜绝后续婚姻变动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全方位保障受赠人权益。
解析:
此案属于合法遗赠,
法律效力明确
针对本次特殊财产传承案例,沈阳市夕阳公益遗嘱业务中心负责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作出专业解读:
小姨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以本次财产赠与行为属于遗赠,而非普通遗嘱继承,完全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可自主将个人合法财产,通过遗赠方式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且遗赠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同时,当事人父母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与稳定生活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预留必留份的特殊群体,所以该遗赠无需为父母预留财产份额,不存在违法瑕疵。
提醒:
财产遗赠自由不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此外,工作人员重点提醒两大关键法律常识:其一,财产遗赠自由不免除法定赡养义务,当事人依旧需依法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财产处置与赡养义务相互独立、不能捆绑;其二,遗赠存在法定时效,当事人身故后,小姨需在知晓受遗赠事实起60日内书面确认接受遗赠,逾期将自动丧失受赠权利;其三,若当事人后续结婚生育子女,需重新订立文书,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预留必要财产份额。
数据:
青年职场精英、高净值人群
办理遗嘱、遗赠业务数量持续攀升
据沈阳市夕阳公益遗嘱业务中心数据显示,近年来,30至35岁青年职场精英、高净值人群办理遗嘱、遗赠业务数量持续攀升。这类群体普遍独立自强、资产自主积累,不再固守传统宗族继承观念,财产分配不再唯血缘论,而是以真情付出、双向陪伴为核心标准。
法律业内人士指出,新时代财富传承观念正在迭代,遗产不再是单纯的血脉传承,更是感恩传承、善意传承。
自己的遗产只能留给继承人吗?
遗赠与遗嘱是一回事吗?
什么样的遗赠书才是“合格”的?
手握遗赠书等于拿到了遗产吗?
遗赠纠纷能够处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吗?
基本案情
老高与老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高某1、高某2、高某3三个子女。小高系高某1之子,老高、老李之孙。小高年幼时父母离异,一直与老高与老李夫妇生活,由老李照顾。2008年,老高因病去世。2014年,老李立下遗赠书,将其在某村所持有的股份赠与小高,并将立遗赠书过程以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此后,老李将遗赠书以及股权证都交予小高。老李去世后,小高将遗赠书、上述视频交予村内大队,并告知大队其已接受遗赠,要求大队将老李的股权利益向其交付。村内大队以老高及老李的其他继承人不承认该遗赠为由,拒绝将股权及分红交付小高,故小高将高某1、高某2、高某3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继承人老李于2014年所定遗赠书内涉及股份的分红归其所有。
高某2、高某3辩称,老李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小高提交的遗赠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要件,该遗赠无效。老李去世后,直到2020年6月,小高才向高某1发信息指出接受老李的遗赠,此时距离老李去世已一年有余,远远超过两个月接受遗赠的规定,故应视为小高放弃接受遗赠。综上,不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求分割老李的丧葬费、补助金及工资。
高某1则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端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指出。到期没有指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高提交的老李的《遗赠》是否真实有效。老李于2014年4月形成的《遗赠》系立遗嘱人老李在与其无亲属、利害关系的两位见证人、一位代书人的见证下所立,上有老李签字捺印,并有录像佐证。本案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代书人均到庭作证陈述老李所立《遗赠》的过程,二人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再结合录像中老李的身体、思维等状态以及多年来老李一直与小高共同生活,推定该《遗赠》系老李真实意思指出。老李去世后,应按此《遗赠》履行。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为受遗赠人,其在老李立《遗赠》后一直持有《遗赠》原件及股权证书,并在老李去世后及时向大队指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接受遗赠。故老李在本村大队享有的股份的分红利益应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要求继承老李的补助金、丧葬费及工资等,因本案系遗赠纠纷,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故高某2、高某3可另行起诉主张继承被继承人老李遗留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在村内享有股份对应的分红利益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
各方就遗赠的效力
及受遗赠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了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指出
有不同的主张
而这直接决定着遗赠的效力
也决定着小高是否能够得到老张的遗产
到底什么是遗赠?
订立遗赠时又需要注意些什么?
01
问:自己的遗产只能留给继承人吗?
答:被继承人能够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遗产。《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自然人的遗产不是只能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将个人的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如果用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做出遗产分配,这属于遗嘱继承范畴;如果用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主体做出遗产分配,则属于遗赠范畴。
02
问:遗赠与遗嘱是一回事吗?
答:遗赠与遗嘱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差别很大。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所以遗嘱是遗赠的载体,遗赠是遗嘱的具体表象。
03
问:什么样的遗赠才是“合格”的?
答:遗赠一般通过遗嘱的方式展现,一份“合格”的遗赠必须满足有效遗嘱应当具备的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指出。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依法不能继承的财产或者依财产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遗嘱无效。4.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形式要件是指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所作的具体规定。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老李的遗赠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代书人与见证人与老李无亲属、利害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代书人均出庭作证,其陈述基本一致。老李的遗赠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推定为老李的真实意思指出。
04
问:手握遗赠书等于拿到了遗产吗?
答: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指出便可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指出。《民法典》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指出;到期没有指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换言之,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被法律赋予了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指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指出。通常情况下,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指出能够有以下几种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05
问:遗赠纠纷能够处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吗?
答:遗赠纠纷中受遗赠人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法院在处理遗赠纠纷时,仅就遗赠书中涉及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其他财产,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能够另行起诉主张。本案中,高某2、高某3提到老李所遗留的补助金、丧葬费、工资等,其中工资属于老李的遗产,补助金应当视其性质、补助对象区分是老李的遗产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丧葬费不属于老李的遗产。所以,高某2、高某3的这类主张属于继承纠纷或者共有纠纷所处理的财产,故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其二人可另行起诉。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老年人会选择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遗赠涉及自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在订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受遗赠人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指出,否则可能被认定放弃受遗赠,导致权利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能够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端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指出;没有指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指出;到期没有指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来源:指尖新闻沈阳晚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